2006年11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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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委屈可找娘家人
宁波将工会法律监督员写进了法规
本报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讯   超时劳动、不按时发工资、不签订劳动合同……宁波市的劳动者如果碰到上述委屈,将有工会的法律监督员为他们维权。昨日上午,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,审议了《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(批准文本草案)》。
  该批准文本草案规定,宁波地方总工会及产业、乡镇(街道)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;组成各级工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。接到劳动者投诉后,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。监督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。对经调查核实,确由违法违章行为的,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,要求用人单位加以改正。用人单位应作出书面答复。县级以上的工会监督组织还可以发出法律建议书,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  草案还对工会法律监督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,明确“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,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,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,应当征得聘请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的同意。”有暴力阻挠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,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。